重磅公告!北京住建局:8月1日起,調整附着式升降腳手架相關業務事項!

作(do)者:anke001 日期:2020-07-17

北京市住建局下發通知,調整建築起重機械和(and)附着式升降腳手架相關業務事項辦理要(want)求,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爲(for)進一(one)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通知規定:

1、施工總承包單位應依法委托第三方檢驗檢測單位對初步安裝完成且自檢合格的(of)建築起重機械和(and)附着式升降腳手架實施委托驗收檢驗,由第三方檢驗檢測單位将檢驗檢測報告上(superior)傳至業務系統。施工總承包單位在(exist)辦理建築起重機械使用(use)登記備案、附着式升降腳手架使用(use)登記備案時(hour),不(No)再提供第三方檢驗檢測單位出(out)具的(of)檢驗檢測報告。

2、附着式升降腳手架專業分包單位生(born)産的(of)産品應符合《建築施工用(use)附着式升降作(do)業安全防護平台》(JG/T546)的(of)各項要(want)求,出(out)廠前經型式檢驗合格,不(No)再強制要(want)求附着式升降腳手架專業分包單位必須取得住房城鄉建設部相關部門出(out)具的(of)科技成果評估證書。施工總承包單位在(exist)辦理附着式升降腳手架使用(use)登記備案時(hour),不(No)再提供住房城鄉建設部相關部門出(out)具的(of)科技成果評估證書。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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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At)調整建築起重機械和(and)附着式升降腳手架相關業務事項辦理要(want)求的(of)通知

京建發〔2020〕211号

各有關單位:

爲(for)進一(one)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born)産管理條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住房和(and)城鄉建設部關于(At)取消部分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設定的(of)證明事項(第二批)的(of)決定》(建法規〔2020〕2号)、北京市人(people)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At)進一(one)步清理規範中介服務事項的(of)通知》等規定,現将建築起重機械登記備案、建築起重機械使用(use)登記備案、附着式升降腳手架使用(use)登記備案事項的(of)辦理要(want)求調整如下:

一(one)、建築起重機械産權單位在(exist)辦理建築起重機械登記備案時(hour),設備出(out)廠日期在(exist)2006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之間的(of),不(No)再提供“起重機械制造監督檢驗證書”。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應依法委托第三方檢驗檢測單位對初步安裝完成且自檢合格的(of)建築起重機械和(and)附着式升降腳手架實施委托驗收檢驗,由第三方檢驗檢測單位将檢驗檢測報告上(superior)傳至業務系統。施工總承包單位在(exist)辦理建築起重機械使用(use)登記備案、附着式升降腳手架使用(use)登記備案時(hour),不(No)再提供第三方檢驗檢測單位出(out)具的(of)檢驗檢測報告。

三、附着式升降腳手架專業分包單位生(born)産的(of)産品應符合《建築施工用(use)附着式升降作(do)業安全防護平台》(JG/T546)的(of)各項要(want)求,出(out)廠前經型式檢驗合格,不(No)再強制要(want)求附着式升降腳手架專業分包單位必須取得住房城鄉建設部相關部門出(out)具的(of)科技成果評估證書。施工總承包單位在(exist)辦理附着式升降腳手架使用(use)登記備案時(hour),不(No)再提供住房城鄉建設部相關部門出(out)具的(of)科技成果評估證書。

四、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and)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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